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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多征税款如何申请退税
释义
    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海关在征税时多征的税款,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有权利要求海关退还。这一规定赋予了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所谓多征的税款,就是海关决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数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法第六十三条在赋予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时效,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时
    法律分析
    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海关在征税时多征的税款,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有权利要求海关退还。
    这一规定赋予了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所谓多征的税款,就是海关决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数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法》第六十三条在赋予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时效,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时效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决定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有关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退还多征税款的要求,海关经审查确实属于多征税款的,才有退还多征税款的义务,如果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退税要求的,海关可以依法不予退还。这种时效制度的设定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那么,这1年的退税申请期限应当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征的税款。所谓缴纳税款之日,就是指纳税义务人实际缴交税款的日期,而不是海关作出征税决定的日期。
    同时,申请退税还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征税决定的海关提出。也就是说,申请退税不能仅仅通过口头形式提出,而是必须向海关提交书面的退税申请。
    海关对退税申请不作答复,纳税人是否只能申诉
    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并通知纳税人。决定予以退税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税款的手续,退还的款项包括多征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这是退税制度的基本操作流程。
    但是,如果海关未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救济,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申诉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海关规章,第120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以下简称《申诉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也就是说,申诉是对已经丧失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申诉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尚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考虑到复议和诉讼途径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根据有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海关可以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
    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中的;
    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
    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仅对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
    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诉应当向哪一级海关提出
    海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直接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也就是说,海关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三层级设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诉应当向哪一级海关提出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申诉规定》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拓展延伸
    多征税款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收。如果纳税人对海关的多征税款产生异议,可以进行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向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申诉。
    海关总署及其隶属海关对纳税人的申诉,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公正的处理。如果海关总署或者其隶属海关对纳税人的申诉,认为其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立即撤销原征税决定,并依法给予赔偿;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答复纳税人的申诉意见。
    纳税人在申诉期间,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其隶属海关申请暂扣或者免除所欠税款,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申请书。海关总署或者其隶属海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暂扣或者免除所欠税款的答复。
    海关总署及其隶属海关在处理多征税款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结语
    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海关在征税时多征的税款,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有权利要求海关退还。这一规定赋予了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所谓多征的税款,就是海关决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数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法》第六十三条在赋予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时效,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时效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决定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有关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退还多征税款的要求,海关经审查确实属于多征税款的,才有退还多征税款的义务,如果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退税要求的,海关可以依法不予退还。这种时效制度的设定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然而,在提出退税申请时,纳税人需要注意时效制度的规定,即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税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退税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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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