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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释义
    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人们一般认为只有妇女才有贞操权。其实,贞操权男女都有。「1」对于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外国法上早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相同的请求权。”此处“相同的请求权”是指“金钱赔偿请求权”,也就是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 我国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刑法上有刑罚制裁,行政法上有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均未作任何规定,从而使得受害人特别是受害的妇女的精神损害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其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如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反而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这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根据最高院这一次的《解释》,侵害贞操权可以作为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但这毕竟没有把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来得直接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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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