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婚前一方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申请方需在一年内提出。同居财产可协商处理,如无法协商则法院判决。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结婚登记前,一方若患有重大疾病,则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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