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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公积金在西昌买房
释义
    一、外地公积金在西昌买房
    要看当地是否实行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政策。
    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或租房贷款。
    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资料有:
    1、申请审批表(盖单位行政公章)(3份);
    2、申请人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表(3份);
    3、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备案原件;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原件;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3份);
    6、申请人提供一名常驻本行政区域内且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固定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号码(3份);
    7、婚姻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异的,需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3份)原件;
    8、加盖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公章的月工资证明(月工资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近3个月工资明细表)(3份);
    9、首付款收据复印件(3份);
    10、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11、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异地贷款户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评估报告(3份)。
    二、扩展内容
    目前购买西昌房产有什么新政策嘛?
    取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时,相关部门不再进行价格备案,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行调整价格。
    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1、从2015年4月1日起,取消商品住房套型比例限制,不再执行“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2、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3、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资源、规建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建设业主申请并经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后,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套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4、原已规划设计现未动工修建或未全部建成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出售前,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5、不再将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
    调整土地参拍条件,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1、切实优化住房和土地供应结构,由市政府组织的土地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在同时公告,同时申请,同时举行的招拍挂活动时,参加购买多宗地拍卖的竞买人,可以在交纳最高一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后,参加多宗地竞买。在初始登记后,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加名的,经由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定,缴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2、增强住宅用地供应的有效性。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住宅用地占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比例,在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允许根据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调整。
    3、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地块同其他商业开发地块、养老产业、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块等搭配供应。
    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认真执行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放宽商品房预售和房屋产权登记条件
    申请预售的所有单幢建筑物,建筑主体形象进度达到以下标准可以申请办理工程进度证明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地下室6层(含6+1)及以下建筑,形象进度达到建筑主体地面以上1层,或投入工程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有地下室及7层以上的高层,投入工程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带动旅游地产发展,对土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且每套公寓功能齐全、设施配套、有独立居住使用功能的酒店式公寓,可予办理分户产权登记。
    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1、增加缴存职工个人贷款额度,将缴存职工在西昌市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2、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3、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4、缴存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房时,无住房贷款或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以提取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提取金额按所购普通自住房总房价的20%执行,提取金额限于上年度余额。办理住房公积金首付提取后,同一套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贷款,实行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市内购普通自住房,凭有效缴存证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开展组合贷款,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允许商业银行已办理的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7、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8、扩大贷款使用范围,已用商业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已结清购房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已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可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9、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10、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协调,由开发企业为购房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向购房户提供公积金贷款,提高居民的购房支付能力。
    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标准
    1、全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公布的营业税新政: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建筑面积)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存量房转让纳税基价标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减轻企业和购房户负担。
    认真执行新的房贷政策
    1、协调各商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住房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有效提高居民的购房能力,解决“贷款难”和“贷款少”的问题。
    2、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不低于40%。
    3、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首次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金融机构,符合条件贷款金额且在国家规定补贴时间内的,省级给予3%,地方给予3%补助。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按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把各项优惠措施落到实处。
    解决购房户户籍
    外地居民在我市城区规划区内合法购买住房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购房面积办理家庭成员(含配偶、子女、父母)入户:购买40—60平方米房屋,可办理2人入户;购买60—90平方米房屋,可办理3人入户;购买90平方米以上房屋,可办理5人入户,购房人员入户后的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
    解决购房户子女九年义务教育就学问题
    外地居民在我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并办理了本市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按划片就近入学原则解决就读。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和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及在国有土地上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和定向开发名义,变相搞实物配租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2、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禁止违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不再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3、严格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准入制,严格准入程序和审核标准,禁止多购房、多占房、私下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名额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完善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销售
    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政府退出统修统建大包大揽的格局,采用市场运作的模式,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上市交易等,严格按《西昌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府发[2013]152号)执行。
    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加快构建以政府主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筹措保障房和安置房房源,推行“以购代建”的模式,通过购买或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的办法,解决保障房和安置房的房源问题。
    加大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通过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全面推行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鼓励、引导拆迁户选择通过货币化安置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条件允许时,政府实行以购代建的方式,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对于纳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房地产企业品牌建设
    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新经营理念,加强品牌建设,以准确的客户定位、良好的品质保证和灵活的差异化策略,确保企业立足市场,发展壮大。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营销手段,积极采取专业代理销售、网络销售、与互联网企业合作销售等多样化销售模式,降低销售成本,缩短销售周期。相关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积极引进外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入驻西昌,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服务,带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
    十七、加强舆论引导
    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和宣传、旅游、建设、房管等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西昌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日益完善的城市功能、得天独厚的人居环境,做好舆论导向,提振市场信心,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为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办法,在州内县市或外地组织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吸引外地居民到西昌购房置业、居家生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
    十八、强化房地产市场领导
    成立西昌市房地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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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2: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