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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相关事项?
释义
    股权质押,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第一,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股权质押,若质押权人实现权利时仍需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因此,以股权质押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
    二、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怎样维权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即股权质押登记非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求;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可以将有关材料带到法院起诉维权。但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未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
    三、股权质押融资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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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3: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