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如下: 1、股权需要可转让性,一个财产权要想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要素,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质押登记,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