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新规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一、股权质押登记时生效要件还是仅具有登记对抗效果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 股权质押是登记生效,股权质押在没有登记证明之前是不成立的,质押合同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 二、股权质押登记有什么后果且生效后的法律效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即生效后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权。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