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单抵押贷款流程? |
释义 |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1、客户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授信资料; 2、客户和我行、存款行等几方相互配合,完成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质押手续; 3、我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4、客户按照约定使用贷款; 5、客户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6、我行解除质押存单,并归还存单于客户。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定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以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由客户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出质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我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企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由银行发行的单位定期存单是记载企业单位一定的存款金额、利率、期限,并且可以流通的一种存款凭证。由于单位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持有者可以将其转让,所以,企业贷款中,银行也将其当做质押贷款中一种抵押凭证。企业借贷人凭借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做抵押,就可以向银行机构申请企业贷款,这种方式就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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