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贴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联系。它服务于社会不同群体,代表着不同社会群众的利益。它可以直接宣传教育群众,又能向政府传达民情民意.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承接政府转移的服务职能 政府机构改革,大量的公务人员面临转岗分流。企业结构改组和调整,必然引起就业结构变化,发生部分职工下岗待业.这就需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拓宽就业门路。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立,能够为社会创造许多就业机会,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便于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灵活超脱,便于开通民间国际交往的渠道。他们在同海外、国外各种社会组织交往中积极参与经济、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参与不同国家文化、体育方面的交流,在一定意义上增进了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其他好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尤其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各领域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政府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成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友谊、促进发展的重要载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六条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