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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理解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释义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时,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权利人在某些情形下永久或者临时使用自己的土地予以通行。一般情况下,这些情形通常有三种:
    1、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当相邻方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包围,且在为工业、农业生产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
    2、许可他人依据当地习惯进入其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干)和野生植物或者放牧牲畜等。在我国农村,本人承包的责任田、荒山、河滩等地,一般情况下应允许他人进入刈取杂草、采集野生植物、甚至放牧牲畜。
    3、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他人偶然失落于该土地上的物品或者动物。
    一、通行权的内容
    通行权是通过他人所有或占有的土地的权利。包括:邻地通行权。即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通路,致使土地不能正常使用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过周围他人土地以达公路的权利。通行地役权。即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另一方土地上以某种特定方式通行,例如另外开辟道路。邻地通行权属相邻权。
    而通行地役权则为地役权的一种,属于他物权,故其成立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按各国民法的普遍规定,无论邻地通行权或通行地役权。
    二、法定相邻的通行权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因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的含义:
    1、所谓“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2、所称“土地”,是指开发、使用的土地和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及其他土地。
    3、“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譬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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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