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有权利不给病人病历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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