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办案可以监听电话吗 |
释义 | 纪检办案不能监听电话。监听手机是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纪检部门没有实施监听手机的权力。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纪检监察人员违规办案怎么办? 对于违法的行为,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监察人员违法行使监察权的情节、性质、后果等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理。 (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使监察权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促其警醒,使其增强执纪者更要守纪、执法者更要守法的意识,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二)严格执纪、严管厚爱。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私下交往,越权或私自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的情况,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先行停职,一经查实,对未造成实质性后果、本人一贯表现良好、认错态度诚恳的,视情给予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三)惩前毖后、绝不姑息。对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违反规定采取留置、限制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触犯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一案双查”、严肃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综上所述,纪检办案不能监听电话,对此您了解了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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