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行纪合同有什么特征 |
释义 | (一)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我国民法典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四)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五)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行纪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对行纪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四)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规则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五)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六)行纪人直接与委托人进行商品交易的规则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七)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的义务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权利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八)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一)行纪合同的报酬标准 行纪合同的报酬标准应先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中的执行,无约定的,依习惯确定。习惯上行纪人的报酬多以其所为交易的价额依一定比例提取。 (二)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我国行纪费用适用行纪人负担的原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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