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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有哪些合同功能
释义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是双务的、有偿的、非要式的、诺成合同;以及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等。
    一、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转让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转让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转让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方把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给买受方,买受方需要支付双方约定的价款的合同,是有对价的。买受人因此而获得此项财产的所有权并支付约定的价款。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2、适用对象不同。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般会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如果是直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而房屋转让合同是适用于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的销售,不能适用预售;
    3、内容不同。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包括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而房屋转让合同,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承揽合同与订购合同区别如下:
    1、订购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劳动成果;
    2、订购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订购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和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般来说,订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前,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后。
    综上所述,不同的参与主体、不同的交易方式和不同的合同约定。买卖合同中只有两方当事人,而转让合同是买方和经纪人三方当事人。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直接达成协议,无论是双方签订合同还是完成了购房款的支付。转让合同都是经纪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代表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
    三、居间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
    居间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
    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
    五、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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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