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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主外地回不来如何办理过户
释义
    房主外地回不来,过户可以等到房主回来之后办理。可要求业主本人持身份证及房产证在外地的公证处办理一份委托他人过户房产的公证书,并把公证及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寄回来由被他委托的人代办房产的过户手续。
    办理双方必须签订合同,经房地局认定的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过户。商品房过户的程序如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2、确定房屋面积,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3、提交相关文件,填写《登记申请表》。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带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4、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5、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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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