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的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的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2、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采取避险行动。 3、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4、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