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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规定的离职
释义
    

法律主观:
    


    离职补偿金 上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 解除劳动合同 ,即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或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 经济补偿金 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 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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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