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和群众认可。若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的区别在于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形式,以及公开的夫妻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一方死亡后的继承权问题需根据相关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是以夫妻名义; (二)是公开同居生活; (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三者需同时具备。 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结语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以及群众普遍认可。若男女一方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目的是共同生活,男女双方需相互以配偶相待。此外,事实婚姻还需要在社会上公开承认夫妻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若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可视为事实婚姻。若未符合要件,则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