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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宅基地建房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4、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6、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绍兴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1、农户申请。申请建房户向户口所在村书面提出建房申请,并提出旧房处置意见,村委在认真调查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优先落实无房户和危房户建房用地的原则,召开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建房名单,在村公示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填写村级审查意见,以村为单位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2、联合审查。乡镇(街道)收集建房申请资料后,会同当地国土所、规划部门等部门到现场踏勘。对申请建房户建房条件、规划选址范围用地地类、地质灾害、农转用报批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3、乡镇(街道)审批。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审核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填写审批意见,报越城区或镜湖新区国土分局备案。国土分局汇总到市国土局加盖市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4、县管转用。对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农民建房用地,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农用地转用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请,乡镇(街道)在上级下达的建房指标额度内或落实拆旧复垦地块基础上审核同意,报越城区或镜湖新区国土分局审核后组件报越城区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内的仍需报部、省审批。农转用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乡镇(街道)负责供地审批。涉及林地、水域的由乡镇(街道)汇总审核后报相应部门审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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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