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30类主要是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3001 咖啡, 咖啡代用品, 可可 3002 茶及茶叶代用品 3003 糖 3004 糖果, 南糖 3005 蜂蜜, 糖浆及非医用营养品 3006 面包, 糕点 3007 方便食品 3008 米, 面粉(包括五谷杂粮) 3009 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 膨化食品 3011 豆粉, 食用面筋 3012 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3013 食用冰, 冰制品 3014 食盐 3015 酱油, 醋 3016 芥末, 味精, 沙司, 酱等调味品 3017 酵母 3018 食用香精, 香料 3019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