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烧伤定残疾的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 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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