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程序中需要防范的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释义 | (一)案件营理人指定缺乏中立性。利害关系人运用各种手段控制管理人的人选。后果:破产企业的资产清查流于形式,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逃废债务,洗钱的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二)破产重整案件,仅专注重组,而忽略资产清查。破产重整,模拟破产清偿率的测算是建立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之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模拟清偿率的测算财产基础可能会有遗漏。后果:让不法之徒取得不当得利,重整程序成为洗钱工具;重组成本降低的同时,也降低了清偿率;不合理地削减破产企业债务,债权人利益受损。 (三)大型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利用各种手段,让特定关系人低价取得。常见手法:缩短招标期间,竞标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公平。 (四)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设置明暗障碍。 1、债权人行使权利或明或暗地受到人为阻挠在重大案件中,部分法院和管理人把债权人当作维稳对象,有意设置障碍阻挠债权人及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被动开展工作,难以主动介入破产程序工作。 2、法定监督权无法落实许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权形同虚设,经常导致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工作缺乏监督;清产核资无法监督;重整案件模拟清偿率无从核查;破产企业账外资产,隐匿资产无从掌握;重大诉讼无法监督;资产处置和重组无从监督。 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流于形式,难有实质作为。 (五)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流于形式 1、账外资产清查与清收存在客观困难。资产藏匿在账外,债务人已作精心策划,难以发现;审判力量有限,法院难以全面督导管理入清查;管理人力量有限,难以进行全面清查及清收;清查与清收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过高,管理人难以负担;债权人缺乏法定权利及途径进行清查、清收。 2、账外资产清查与诉讼清收存在道德风险。企业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了解对外债权的高管可能不作为,拒绝向管理人透露该债权的信息;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成本等的问题而消极地对债务人账外资产清查、清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