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相关权利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均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里的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债务人依然是收到法律保护的自然行为人,具体保护的权益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知情权、异议权、自行管理权、后续出资权以及和解权。这对于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来说尤为重要。 一、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具体表现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不知情无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权利,债务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相关内容享有知情权,管理人不得随意剥夺。 (二)异议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异议权表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 第二,对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权。 第三,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异议权。 (三)自行管理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尽管仍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资格,但其财产处分、意思表示等行为已受到很大限制。 (四)后续出资权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为了挽救企业,不仅需要利害关系方作出相应妥协与让步,更需要引进投资人为企业注入资金,方能使企业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由于重整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重整对投资人的要求比较严苛,投资人不仅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还要有相关行业经验和资质,以免债务人经过重整后再次陷入经营困局,造成二次破产。 (五)和解权 和解有庭内和解与庭外和解之分,庭内和解即《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和解,庭外和解是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自行和解,二者都是一种债务清理方式,但适用的规则及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对于庭内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对于庭外和解,债务人需要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