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才能构成债务重组,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债务重组的构成要件和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已申请破产,但在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提交重组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豁免、债务抵消和直接融资增资减债。 法律分析 一、如何构成债务重组 民法典未对债务重组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但企业破产法已明确指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包括: 1. 企业已申请破产,但在宣告破产前; 2. 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 提交重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 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 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5、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 主要是负债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民法典中如何能构成债务重组的要件没有作出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的要件包括企业申请破产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 拓展延伸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对债务进行重新安排,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或重新协商债务条款的过程。债务重组通常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债权人审核方案并同意或拒绝,如果同意,债务人和债权人签署重组协议,并按协议条款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法律分析: 1. 债务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实现债务的减轻或重新协商,从而达到解决债务问题的目的。 2. 债务重组需要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财务报表、债务情况等,以证明债务人有资格进行债务重组。 3. 债权人需要在收到债务重组方案后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同意或拒绝的意见。如果同意,双方需签署重组协议,并按协议条款进行债务重组。 4.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规地进行债务重组,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5. 如果债务重组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债务重组方案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6. 债务重组后,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条款按时偿还债务,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 结语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已申请破产,或在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偿还方式、金额等重新达成协议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包括企业已申请破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重组方案。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豁免、债务抵消和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其中,债转股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债务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直接融资增资减债是指负债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