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区别在于使用主体、使用指向、使用属性和使用限定方面的不同。姓名权主体为自然人,名称权主体为法人企业或组织;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姓名权不得转让,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包括改名权、使用权、命名权和变更权,而名称权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专用性,取得需履行法定手续,可依法转让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法律分析 一、姓名权和名称权有哪些区别 姓名权和名称权有哪些区别: 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 3.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四、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二、姓名权有哪些权利 1.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2.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命名权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 4.变更权。 自我命名权,任何人无权干涉。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 三、名称权的一般特点 名称权的一般特点有: 1.主体的特定性。名称权的主体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 2.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名称权属于法人等各类组织体专有,非经合法转让,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3.名称权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4.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其财产意义非常大,不仅可以有偿转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名称可以作为财产出售,名称权人可获得转让费。名称权的转让必须依法定程序,企业名称转让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结语 姓名权和名称权有以下区别: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适用于自然人,名称权适用于法人企业或组织。2.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3.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4.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包括改名权、使用权、命名权和变更权。名称权的特点是主体的特定性、具有专用性、取得需履行法定手续、可依法转让。企业名称作为无形资产可以出售,并获得转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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