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