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划分,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 |
释义 |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一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1.2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5.1.3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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