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评残的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和鉴定相关知识。评定必须等到伤者康复后才能进行,而鉴定则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五个级别的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同部位的损伤,如颅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胸部损伤和腹部损伤等。无论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需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证明。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法律分析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评残标准,共有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特定的标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来进行证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二、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体损伤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一般应当在治疗结合以后,结合造成的实际伤残情况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机动车辆速度较快,可以造成非常严重的损伤,对人体的伤害也非常大,涉及到的伤残类型和不同部位的情况也比较多。 拓展延伸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结论、患者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被鉴定人病历或者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材料或者法医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或者现场笔录、其他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要等待伤者康复后进行,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评定材料的完整性和充分性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而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在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中,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和会阴部损伤等不同类型的伤残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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