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左手无名指断了一节算几级伤残 |
释义 | 左手无名指断了一节算十级伤残。 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属于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划分依据: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一、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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