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自建房的面积、地址、附属设施等情况; 3、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4、房屋过户事宜; 5、违约责任; 6、合同履行期限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