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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湛江澳大利亚技术移民类办理条件
释义
    澳大利亚的移民政策主要包括三类:独立技术移民、境外申请州提名或亲属担保技术移民和476类海外毕业生签证。独立技术移民是以个人专业技能为背景,无需任何担保的永久签证,申请条件包括年龄在50岁以下、职业在职业清单上并通过职业评估、IELTS每门6分、年龄在50岁以下等。境外申请州提名或亲属担保技术移民签证则需要申请人获得州/领地政府提名或亲属担保,并满足一定的评分和年龄条件。476类海外毕业生签证则是
    法律分析
    189类独立技术移民签证主要是指申请人以个人专业技能为背景提出移民申请,无需任何担保的独立技术移民永久签证。
    1.职业在职业清单上,并通过职业评估【各类工程师,IT工作人员,会计审计类(A类4个7分),建筑师,景观设计师或有能力考出4个6的技工类人员】;
    2.IELTS每门6分;
    3.年龄在50岁以下;
    4.中专/职高以上学历。
    5.评分达到60分
    190类别
    190类别境外申请州提名或亲属担保技术移民签证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技能为基础,同时获得州/领地政府提名或亲属担保的技术移民。
    1.年龄在50岁以下,职业在职业清单上,并通过职业评估
    2.IELTS每门6分;
    3.中专/职高以上学历。
    4.评分达到60分
    5.需要州政府担保或亲属担保*州担保要求:职业为各州紧缺职业,有州政府提名担保。目前可以申请南澳洲、维州、首都领地、塔斯马尼亚州担保(加5分)。
    476类别
    澳大利亚476类海外毕业生签证是澳洲移民局2007年9月推出的签证类别,专门吸收世界重点大学工程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1.年龄31周岁以下
    2.雅思每门6分以上
    3.澳洲认可的中国工程类学历(学士、硕士、博士均可)
    *学校要求:澳洲认可的12所中国大学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在最近2年内毕业,不要工作经历。申请人可以先获得一个18个月的临时居留签证,到澳洲后可以工作、学习,并随时可以申请转永居(配偶可同时获得同类签证)。*学校名单(可致电澳星查询具体名单)
    489类别
    489签证是一个4年的临时居留签证。申请成功后申请人需要在担保的州地区生活两年。4年中有1年以上全职工作。成功后申请人需要在担保的州经验(不要求与移民时评估的职业相同或相关),就可以直接转永居。
    1.职业在职业清单上,并通过职业评估;
    2.IELTS每门6分;
    3.年龄在50岁以下;
    4.中专/职高以上学历。
    5.评分达到60分
    6.需要州政府担保或者亲属担保
    *州担保要求:在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佩斯、首都、纽卡斯尔、卧龙岗、中央海岸、黄金海岸以外的地区生活工作。
    拓展延伸
    澳大利亚技术移民476类别是一种技术移民类别,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境内技术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外籍人士。以下是其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
    2. 具有相关领域的学位或工作经验;
    3. 通过职业评估;
    4. 通过技能评估;
    5. 具备足够的英语语言能力;
    6. 具备所需的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7. 有明确的职业目标和职业发展计划;
    8.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素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类别没有年龄限制,但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年龄要求。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前3年内不能在澳大利亚境内任何机构或企业工作或学习。
    总体来说,澳大利亚技术移民476类别为在澳大利亚境内技术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外籍人士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如果您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可以考虑申请该类别,从而在澳大利亚实现职业发展目标。
    结语
    不同类别的澳大利亚技术移民签证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要求有所不同,但都需要达到一定的评分标准。对于那些拥有专业技能和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可以通过职业清单和职业评估获得独立技术移民签证。在获得州政府提名或亲属担保的技术移民签证时,申请人需要满足年龄在50岁以下、职业在职业清单上并通过职业评估的条件。而对于澳大利亚476类海外毕业生签证,申请人需要年龄在31周岁以下、雅思每门6分以上,并且拥有澳洲认可的中国工程类学历。最后,澳大利亚489签证是一个4年的临时居留签证,申请人需要在担保的州地区生活两年,并且成功后需要在担保的州经验达到一定要求才可以直接转永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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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4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