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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确认所有权_就是指因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执时_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请求确认所有权。确认所有权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_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因此_确认所有权并不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向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权利(请求权) 。确认所有权是民法保护所有权的一种独立的方法_并且是其他保护方法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_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所有权的案件_首先应该明确所有权的归属_然后才能根据所有权受侵犯的情况_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返还原物_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_可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_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非法占有有两种情况_一是无权占有所有物_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_租期届满后_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占_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非法占有_所有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_ 要求返还。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所有权时_应注意如下问题_
    1.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_一般是物的所有人。在共有的情况下_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
    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共有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而占有或使用共有物时_其他共有人对该共有人有请求返还其应有部分的权利。如果占有人在合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期间_ 占有物又被第三人非法占有_所有人可根据所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_ 占有人也可根据其合法占有权_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2.所有人只能针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_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否则_合法占有人可依据其合法占有权_拒绝所有人的请求。在这里确定占有人的占有为合法或非法_应根据所有人提出请求时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来决定。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_又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占有_则所有人既可请求无权占有人_也可以请求现在的占有人返还原物。
    3.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_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_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_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_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参见本章第五节) 。
    4.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_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_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_所有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_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5.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对所有物的占有的转移_而不是所有权的移转_因此占有人必须将所有物移转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_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但是_在返还原物时所有人同意由不法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_ 以代替移转占有的_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6.返还原物是否应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_应区别善意和恶意占有而定。在善意占有的情况下_ 占有人只返还原物而不返还孽息_ 同时亦可请求所有人补偿对所有物的保管和改良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恶意占有的情况下_ 占有人应负责返还其在恶意占有期间所获得的一切孳息_并且无权请求所有人补偿其支付的费用。
    (三)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排除妨害_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_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_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在请求排除妨害时_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_
    1.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_均不影响所有人提出请求。但妨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_如果妨害行为是合法的_即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_则“妨害人”可以拒绝所有人的请求。
    2.所有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_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害_也有权请求排除。例如请求邻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筑物。妨害既可以是侵害人的直接妨害行为造成的_也可以是由侵害人的物件造成的。例如_某甲的房屋倒塌_妨害某乙正常生活_某乙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但是_妨害必须已经存在或确实存在着某种危险_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妨害。
    3.排除妨害的请求权_除所有人外_对被妨害的财产享有合法占有权的人亦有权行使_排除妨害的费用一般由侵害人负担。
    行使排除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条件是不同的_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_在请求排除妨害的情况下_所有人一般没有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在请求返还原物的情况下_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所有物的占有。
    (四)请求停止侵害
    请求停止侵害_是指所有人在其财产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_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_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对所有人的财产的损害_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害_但是侵害行为已经终止_则所有人不能请求停止侵害_而只能提出其他请求。
    (五)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恢复原状_是指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_如果能够修理_则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加害人不修理时_所有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的办法_使遭受损坏的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与原来的状态大体相等_而不是使财产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以前的状况完全一致。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_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_否则就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
    (六)赔偿损失
    请求赔偿损失_是指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_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_或者原物已经灭失_不能返还的_所有人可以请求不法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_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
    法不足以补偿所有人的损失时_所有人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同时_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在以上六种方法中_前五种方法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_后一种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同时采用_也可以只适用其中的一种。在责令加害入承担了民事责任以后_根据具体情况_还可以责令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专业人士表示_所有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以后_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_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换言之_在此情况下_所有人依法享有因其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_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而实现其所有权。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_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责任_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人的权利。所有人的财产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侵害时_所有人则有权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_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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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8: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