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 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 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技(职)校毕业生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及本区生源的中专和技(职)校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