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首先需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人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军人结婚的话主要有下列限制: 1、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军队干部、士兵和职工响应晚婚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2、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士兵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寻找对象; 4、现役军人不得与居住在香港的外国人或者澳门人员结婚。 军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团级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的,由上级政治机关审查批准。随后,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出生日期、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