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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档案接收如何办理
释义
    本文介绍了郑州档案接收的办理流程和条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需要提供报到证、毕业证以及本人身份证进行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与报到证和学籍档案一起提交,以便办理人事代理合同。市内调入受理、市外人才引进的办理流程和审核步骤与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相同。而市内调入和市外人才引进还涉及到提供档案转递手续和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等步骤。另外,文章还列举了不同情况下的受理条件,如学历、年龄、户籍等要求。
    法律分析
    一、关于郑州档案接收的办理流程:
    1. 对于普通大中专毕业生,需要提供报到证、毕业证以及本人身份证进行受理,并进行审核。
    2. 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与报到证和学籍档案一起提交,以便办理人事代理合同。
    3. 整个流程均为即办,即受理、审核、办结三个步骤均可在一个工作日完成。
    (二)市内调入受理(即办):开具《商调函》,到原存档单位转递档案;审核(即办):审核档案转递手续;办结(即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三)市外人才引进:受理(即办):开具《商调函》,到原存档单位转递档案;审核(即办):审核档案转递手续;办结(即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
    二、郑州档案接收办理有什么条件
    (一)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抬头开到“郑州市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市内调入郑州市内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三)市外人才引进1.在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且档案(干部档案)在外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
    1)学历: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包括大专)。
    2)年龄:男50岁以下,女40以下。(依据郑州市养老保险办理及退休年限);
    3)必须单位人事科或者人事专员到现场办理。如果单位未设立人事科或人事专员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公章。
    4)引进人员在原档案所在地无劳动纠纷和其它违法行为。注:(郑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引进学历条件:中专学历,有中、高级职称也可;无2、3项条件)
    2.到郑州市创业人员,档案(干部档案)在外地,且档案(干部档案)在外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
    1)学历: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包括大专)。
    2)年龄:男50岁以下,女40以下。(依据郑州市养老保险办理及退休年限)
    3)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或营业执照副本。
    4)引进人员在原档案所在地无劳动纠纷和其它违法行为。
    3.档案(干部档案)在外地,户口是郑州市居民户口(不包含六县一区)。
    1)学历:第一学历大专以上(包括大专)。
    2)郑州市居民户口(不包含六县一区)。
    3)年龄:男50岁以下,女40以下。(依据郑州市养老保险办理及退休年限)
    4)引进人员在原档案所在地无劳动纠纷和其它违法行为。
    (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1.郑州市区户口、具有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郑州市区户口、超过择业期且报到证无法改派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3.郑州市区户口、由郑州市教育局依据生源地政策签发报到证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4.35岁以内、未在郑州市区落户、超过择业期且报到证无法改派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拓展延伸
    标题:['2. 郑州档案接收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在接收档案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河南省档案接收管理办法》第六条,新发现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当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因此,按照郑州档案接收流程,单位需要先进行档案的整理和归类,然后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接收和保管。同时,单位还需要在档案移交时签订《档案接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综上所述,郑州档案接收流程需要遵循《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加强档案整理、保护和移交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结语
    郑州档案接收办理流程简单迅速,符合条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市内调入和市外人才引进人员均可通过即办方式完成档案接收。具体流程和条件可参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商调函》等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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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4: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