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