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怎样认定债权人骗担保人 |
释义 | 民法典认定债权人骗担保人的条件及效力,以及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方法。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欺骗担保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约定合同相关地点的法院管辖,否则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可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保证合同履行地应根据主合同确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怎样认定债权人骗担保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串通,通过欺诈、欺骗等的方式,骗取担保人的担保,就可以认定债权人骗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保证合同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也是按照上述的规定来确定。 2、保证合同履行地 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保证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结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欺骗担保人的行为是不被认可的。根据我国法律,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而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被撤销。另外,在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将具有管辖权。因此,在处理债权人骗担保人和担保合同纠纷时,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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