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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格权利什么意思
释义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具有主体普遍性和权利内容广泛性的特征。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虽然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法律分析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二、人格权具有什么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二)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三、人格权的地位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拓展延伸
    人格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尊严和荣誉的保护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普遍性: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权适用于所有具有生命和智力的个人,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或其他身份特征。
    2. 绝对性:人格权是绝对的,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得被侵犯而受到损害。
    3. 不可放弃性:个人一旦享有人格权,就不得放弃或转让。
    4. 相互性:人格权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他人的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等。
    5. 保护性:人格权具有保护性,即对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法律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和惩罚。
    6. 普遍可及性:人格权应具有普遍可及性,即在法律上,所有具有人格权的人都有权享受其权利,不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
    总之,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具有上述法律特征,旨在保护个人尊严和荣誉,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结语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具有主体普遍性和权利内容广泛性的特征。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虽然一般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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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