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判缓刑后可以离开本地,但是需要经考察机关同意,并定期向考察机关汇报活动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离开本地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缓刑人员应当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