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怎么认定 |
释义 | (1)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2)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3)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4)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5)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6)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一、实际施工人有什么类型 实际施工人员类型如下: 1、分包承包人; 2、非法分包承包人; 3、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合格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的承包人业名义从事施工的承包人; 5、施工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承包人。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建筑施工合同和阴阳合同哪个更有效 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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