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不同之处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不同之处 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主要体现在“项目”和“工程”字义上的区别:项目总承包:承包范围最广: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总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项发包。项目总承包具有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设周期缩短于投资控制等优点,但存在质量控制难度大等缺点工程总承包: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分项、分专业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但要管理、监督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负责。工程总承包方式能对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有效控制,对业主比较有利。 二、EPC总承包模式的优点 (一)EPC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不再以单独的分包商身份建设项目,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可以有效解决设计与施工的衔接问题、减少采购与施工的中间环节,顺利解决施工方案中的实用性、技术性、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二)工作范围和责任界限清晰,建设期间的责任和风险可以最大程度地转移到总承包商; (三)合同总价和工期固定,业主的投资和工程建设期相对明确,利于费用和进度控制。 (四)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项目管理各方的优势,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目标; (五)可以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关注影响项目的重大因素上,确保项目管理的大方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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