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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包括什么,工程总承包的优点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我国境内实施的建筑工程建设普遍适用总承包方式,包括大型水利工程、大型高铁施工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工程总承包的优点包括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组织结构并形成规模经济、有利于政府部门打破行业垄断、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提高全面履约能力、有利于推动管理现代化。
    法律分析
    在我国境内实施的建筑工程建设,普遍适用总承包方式。这类项目包括大型水利工程、大型高铁施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的优点
    1、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有利于理清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勘察设计与业主、总包与分包、执法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
    2、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国外经验证明,实行工程总承包减少了资源占用与管理成本。
    在我国,则可以从三个层面予以体现。
    3、有利于优化组织结构并形成规模经济。
    4、有利于政府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并集中力量解决建筑市场最突出的问题,也有利于实行风险保障制度。
    因为惟有综合实力强的大公司方易获得保证担保。
    5、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招标层次。
    6、有利于提高全面履约能力,并确保质量和工期。
    7、有利于推动管理现代化。
    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协调中枢必须建立起计算机系统,使各项工作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自动化和规范化,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效率,大力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承包竞争力。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实施的建筑工程,都适用工程总承包,如大型水利工程、高铁项目建设等。
    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拓展延伸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承担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等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的一种方式。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是所有工程项目都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下面是一些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
    1. 大型复杂制造业项目:工程总承包可以用于制造大型复杂制造业项目,如汽车制造、飞机制造、船舶制造等,这些项目需要高度专业化和复杂的制造流程,而且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2. 新建或改造项目:对于新建或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建设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
    3. 设计独特的建筑物:对于设计独特的建筑物,如艺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工程总承包可以确保建筑物按照设计要求建造,并且按时交付。
    4. 联合采购:对于联合采购项目,如大型设备采购等,工程总承包可以优化采购流程,减少采购成本,同时也可以提供更好的工程质量和服务。
    5. 施工时间紧迫的项目:对于施工时间紧迫的项目,如紧急修复项目等,工程总承包可以提供快速响应和快速交付的能力,从而满足客户需求。
    虽然工程总承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带来许多好处,但并不是所有工程项目都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在选择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结语
    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组织结构并形成规模经济、有利于政府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并集中力量解决建筑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招标层次、有利于提高全面履约能力并确保质量和工期、有利于推动管理现代化。在我国,《建筑法》已明确规定适用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包括大型水利工程、高铁项目建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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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6: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