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温天气下的作业规定 |
释义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健康和安全,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等。孕妇和未成年工禁止在高温环境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个人防护用品。中暑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根据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孕妇高温禁露天作业 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在高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 高温津贴禁用饮料冲抵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防暑降温制度,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如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等,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福祉。孕妇和未成年工禁止在高温条件下从事露天作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享受岗位津贴,并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若因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并被诊断为职业病,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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