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解析: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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