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犯罪的人是否可以在通话中被监听? |
释义 | 取保候审期间电话是否会被监听取决于办案机关是否需要,法律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通信监控。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的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的妇女。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的人打电话是否会被监听 1、要看实际情况。取保候审期间电话是否被监听,这取决于办案机关是否需要,如果有需要是会被监听的。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哪些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电话是否被监听取决于办案机关的需要。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包括对其通信进行监控。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如有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情况,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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