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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辽宁省海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释义
    辽宁省海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往外地、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辖区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符合提取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分
    法律分析
    辽宁省海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偿还贷款本息的;3. 离休、退休的;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 工作调往外地、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辖区的;6.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提取:
    1、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2、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二、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怎么操作
    公积金封存分两种,一种是单位内部封存,一种是集中封存。单位内部封存是指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人事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各种因素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给予封存处理。公积金封存分两种,一种是单位内部封存,一种是集中封存。单位内部封存是指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人事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是指职工在离退休之前,由于辞职、被解聘、开除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单位为其办理集中封存。
    公积金封存条件
    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4、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5、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6、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7、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注】:职工账户在封存状态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
    拓展延伸
    辽宁省海城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是指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进行封存,具体封存期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进行住房公积金封存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职工及其家庭送达封存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载明封存开始日期、封存期限以及封存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封存期间,职工及其家庭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但可以提取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封存时,应当依法保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工及其家庭进行封存。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封存档案,记录职工及其家庭的封存情况,以便封存期满后及时恢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功能。
    辽宁省海城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旨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进行住房公积金封存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结语
    辽宁省海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往外地、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辖区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符合提取条件且无上述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分为单位内部封存和集中封存,单位内部封存是指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人事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而集中封存是指职工在离退休之前,由于辞职、被解聘、开除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单位为其办理集中封存。封存条件包括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其它原因需要封存。在封存状态下,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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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