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公积金可以一起用的。但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根据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除另有约定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处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