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债务人实施了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2.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4.债务人具有恶意,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的,不仅要求债务人具有恶意,而且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