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免除债务后能否撤销 |
释义 | 一、债权人免除权 债权人免除权是指债权人有放弃自己的债务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5项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一)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 1、免除为单方行为。 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2、免除为无因行为。 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3、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债务关系。 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 (一)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二)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免除债务后能否撤销? 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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