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加分对象: 1.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 2.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印发通知;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通知实施; 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参照公安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执行; 5.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6.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7.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根据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审核确认。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通知实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参照公安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执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法律依据:《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 |